各学院(部)、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现将《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创新成果与竞赛奖励办法(2019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理工大学
2019年7月17日
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创新成果与竞赛奖励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开展创新研究活动,大力提高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创新成果与竞赛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创新成果与竞赛奖励的评审工作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统筹领导,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内容、奖励标准及比例
第四条 研究生创新成果与竞赛奖励分为学术论文奖、发明专利奖、学科竞赛奖和文体竞赛奖四类。
(一)学术论文奖
学术论文奖分为人文社科艺术和理工科两个类别。人文社科艺术类奖励研究生当学年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一级B及以上期刊发表的高水平论文;理工科类奖励研究生当学年以第一作者在EI收录及以上期刊发表的高水平论文。研究生学术论文奖设三档,其中一档奖励5000元,每学年共计奖励不超过40名;二档奖励3000元,每学年共计奖励不超过100名;三档奖励2000元,每学年共计奖励不超过200名。此外,学校每学年从中遴选若干篇特别优秀的高水平论文进行奖励,每篇奖励10000元。各档次学术论文参评人员按人文社科艺术类和理工科类两个类别分别进行成果计分排序,同一类别参评人员的成果得分相同时,按照发表论文的期刊档次、影响因子、他引次数等进行排序。学术论文成果计分办法参照《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执行。同一学术论文取最高项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二)发明专利奖
研究生以第一作者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的,给予2000元/项的奖励。
(三)学科竞赛奖
研究生参加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主办的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赛事或校大学生科技竞赛委员会认定的省级及以上重要学科竞赛获奖,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奖励项目 |
奖励标准(元/项) |
等级 |
名次赛 |
国家级 |
省级 |
团队赛 |
个人赛 |
团队赛 |
个人赛 |
特等奖 |
|
10000 |
5000 |
5000 |
3000 |
一等奖 (金奖) |
第1、2名 |
8000 |
4000 |
3000 |
2000 |
二等奖 (银奖) |
第3、4、5名 |
5000 |
3000 |
2000 |
1000 |
三等奖 (铜奖) |
第6、7、8名 |
3000 |
2000 |
1000 |
500 |
备注:1.团体赛是指2人及以上成员共同完成的竞赛项目;
2.同一竞赛项目获得不同级别的竞赛获奖,按最高级别和金额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文体竞赛奖
研究生参加省级及以上级别的重要文体竞赛,其中体育竞赛获奖参照《浙江理工大学运动队管理办法》(浙理工体﹝2009﹞2号)精神执行,公共艺术竞赛获奖具体奖励标准参照学科竞赛奖励标准执行。其中公共艺术竞赛是指教育部、教育厅举办的艺术竞赛项目,如:全国(浙江省)大学生艺术展演、浙江省大学生艺术节、浙江省大学生合唱节(比赛)、浙江省大学生舞蹈节(比赛)等。
第五条 申请研究生创新成果与竞赛奖励的,必须是以浙江理工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或者以浙江理工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认定的地方研究院为第一完成单位,且研究生本人为第一完成人所获得的创新成果。
第六条 研究生创新成果与竞赛奖励原则上只对当学年获得的成果进行奖励,同一成果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类别的奖励。
第七条 以同一成果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及其他各类专项奖学金的,原则上不再享受研究生创新成果与竞赛奖励。
第八条 研究生获浙江省教育厅一般项目(专业学位研究生专项)资助、校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培育基金资助并由此获得的成果,不再予以奖励。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创新成果与竞赛奖励有关重大事宜的领导与决策,统筹协调评审工作。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创新成果与竞赛奖励的组织实施与审核工作。
第十条 评审时间及程序
研究生创新成果与竞赛奖励每学年组织评审两次,一般春季学期(只针对应届毕业生)和秋季学期各评审一次。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本人申请,填写《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创新成果与竞赛奖励申请表》,并递交所在学院;
(二)学院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提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三)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审核与评审;
(四)校学生工作委员会予以审定;
(五)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学校发文公布评审结果并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创新成果与竞赛奖励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公示期间向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如若异议问题重大,则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经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重要创新活动的成果和比赛项目,奖励额度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创新成果与竞赛奖励办法(试行)》(浙理工研[2015]26号)同时废止。
浙江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7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