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经营服务机构:
现将《浙江理工大学关于推进“互联网+”“挑战杯”竞赛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理工大学
2020年4月15日
浙江理工大学关于推进
“互联网+”“挑战杯”竞赛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创新创意创业教育改革,充分调动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院和学生参与“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扩大参赛学生覆盖面,提高参赛项目质量,提升大赛成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浙江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参加“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以下简称“大赛”)的团队与项目。
“互联网+”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奖项设置为冠军、亚军、季军及金奖、银奖、铜奖;“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奖项设置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奖项设置为金奖、银奖、铜奖。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校设立大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大赛领导、统筹与管理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科学技术研究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校友工作办公室,团委,创业学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大赛的组织、执行、宣传、推广、沟通、协调、项目培育等日常工作。教务处、团委、创业学院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学院学工办主任、团委书记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学院设立大赛工作小组,负责大赛的具体组织与实施。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由学院统筹安排。
第三章 项目培育
第六条 参赛项目做到“三早”:早筹备、早组队、早培育,有效释放优秀生培养、实验室育人等工作体制机制红利,紧密结合国家级、省级、校级等各级各类研究项目,发挥项目前期培育的阶段性重要作用,实现学生科研项目到参赛项目的高质量转化。
第七条 坚持产出导向,遵循大赛规则,精准施策,有的放矢做好项目培育工作。突出作品的前沿性、创新性、应用性,充分把握项目培育周期规律,有效激发团队的创新创业能力。
第四章 参赛组织
第八条 坚持质量并举,在保证参赛覆盖面的基础上实行重点培育,各学院参赛学生人数(含本科生、研究生)的比例达到25%,其中研究生占比不低于5%。每年根据大赛要求做相应调整。
第九条 坚持学院主体、校院联动的组织原则,从项目培育、团队组建、作品完善、比赛预演等各环节,开展全链条辅导与服务,认真做好备赛参赛工作。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条 学校对取得大赛国家级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激励,具体如下:
(一)对参赛学生的激励
1.对于在大赛中取得奖项的参赛学生团队,学校予以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参照《浙江理工大学学生创新活动与竞赛奖励实施办法》、《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创新成果与竞赛奖励办法》相关规定。
2.参赛学生为本科生
(1)本科生作为团队核心成员(排名前2)获得“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金奖或“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一等奖及以上,或者作为团队第一负责人获得“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银奖或“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二等奖或“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金奖,参照《浙江理工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第三类“有特殊学术专长者”直接获得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
(2)本科生作为团队主要成员(排名前10)在大赛省赛和全国赛中获奖均可申请免修培养计划中的通识必修课程《创业基础》2学分或选修课《“互联网+”大赛实务》、《挑战杯竞赛理论与实务》2学分。
3.参赛学生为研究生
(1)研究生作为团队核心成员(排名前3)在“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获得全国银奖或二等奖以上,视同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理工类研究生)或CSSCI论文(人文社科类研究生)1篇,若项目与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相关,可纳入学位申请的学术成果范畴(博士研究生除外)。
(2)研究生作为团队主要成员(排名前10)在大赛全国赛中获得金奖或一等奖、作为团队核心成员(排名前5)在大赛全国赛中获得银奖、铜奖或二等奖、三等奖,均可申请免修培养计划中相关实践课程及环节,直接获得相应学分,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二)对指导教师团队的激励
1.“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三项赛事高水平奖项已列入学校标志性成果。具体奖励办法按照《浙江理工大学标志性成果培育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2.对于指导学生在大赛各级别比赛中取得的奖项,按照《浙江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和《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化标准》给予量化核定。
3.对于指导学生在“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大赛全国赛中获奖的第一指导教师,学校在岗位聘任、职称晋升中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大赛成果奖励条件
(一)大赛成果第一获奖单位须为浙江理工大学。
(二)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的奖项,按最高级别奖励。不同项目获奖的指导教师奖励可累加。
(三)同一项目由多位教师指导,奖励由排列首位的指导教师负责分配。
(四)指导教师在职称晋升、工作量核算中,大赛成果认定的人员排序以参赛项目的指导教师排序为准。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项工作和建设经费,用于保障大赛各项工作开展以及后期赛事培育,专款专用,分别由赛事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分配使用。经费按年度拨付,经费使用范围遵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对“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得全国金奖或特等奖、一等奖给予建设经费20万元,获得全国银奖或二等奖给予建设经费10万元;对“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获得全国金奖给予建设经费10万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大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